第三節 提升長期照顧品質
- 目標
-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,訂定相關法規,包括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法、長期照顧機構設置標準、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、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等,並積極宣導與說明。
- 修訂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等法律,避免法律競合。
- 發展及整合居家式、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的評鑑方式及指標,並辦理全國整合的長照機構評鑑。
- 發展及建置長照機構評鑑資訊系統,並聯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資源地圖(LTC-GIS),供民眾查詢。
- 現況檢討
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目前分為居家式、社區式、住宿式機構三大類,型態各異,管理事權也分散,亟待整合相關法令,訂定一致的品質指標與評鑑制度,才能確保長期照顧的品質,讓民眾享有優質的服務。
- 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制度現況
- 長照機構評鑑整合作業
考量現行住宿型機構式服務資源包含社政、衛政及退輔系統,為確保機構式服務單位的照護品質,整合現有機構式服務單位,衛生福利部(前衛生署)於2010年完成「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整合建議方案(草案)」後,2011年更以這項草案內容為基礎,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(前內政部社會司)、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部會代表,共同研商長照機構評鑑的整合規劃,期間共召開9次會議,完成評鑑作業流程、評鑑基準、評分原則、評鑑委員遴聘原則等共識,並於2011年完成一般護理之家試評及檢討會議。這項長照機構評鑑整合計畫已於2012年施行於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作業,並於2013年施行於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作業,2014年施行於榮民之家。
針對此一機構評鑑整合方案,衛生福利部、社會及家庭署及退輔會等單位於2015年再度進行檢討修定,整合評鑑指標共計107項,且延續辦理評鑑作業。未來將定期邀集相關部會召開長照基準檢討會議,以整合各類長照機構評鑑制度。每年度於評鑑完成後,召集評鑑委員參加檢討會議,針對當年度評鑑作業及基準進行討論,提出修改建議版本,以作為下一年度評鑑作業修正之參考。
- 長照機構整合作業
有鑑於長照機構現行法令及管理單位分屬不同單位,以及部內社政與衛政的長期照護業務整合等需求,故召開整合部內社政及衛政長期照護業務研商會議,以便適時討論、協調各縣市於推動長照服務所遇問題及執行困境,建立中央與地方業務聯繫與溝通平台,另定期召開「長期照顧整合業務聯繫會議」,俾利各項政策落實與問題改善,提升長照計畫效能。
- 策略
-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訂定長照機構相關法律、授權子法及公告
包括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法、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、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等訂定,召開會議,積極宣導與說明,以銜接長照法施行後的長照機構管理。
- 考量護理人員法、老人福利法及長照服務法的競合,將配合長照服務法,修訂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等法律如下:
- 護理之家:護理人員法、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。
- 老福機構:老人福利法、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。
- 研訂長照機構評鑑辦法,整合跨部會、跨單位及跨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居家、社區及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,包括:
- 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機構
- 提升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品質,發展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評鑑指標,並定期辦理評鑑。
- 建立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評鑑核心項目,並定期辦理評鑑,以維護長照服務品質。
- 住宿式長照機構
- 檢討精進整合式評鑑指標。
- 明訂各住宿式長照機構應每四年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的評鑑,以提升機構服務品質,強化外部查核與評鑑機制,並落實退場機制,以確保受照顧者權益。
- 強化長照機構評鑑,以提升長照服務品質。規劃各長照機構的評鑑主辦機關: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機構為地方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住宿式長照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,定期辦理評鑑,並整合規劃評鑑流程及其他評鑑事項。
- 建置長照機構評鑑資訊系統,健全資料庫,提升長照機構照護及服務品質。
- 配合及銜接長期照顧保險法實施,適時檢討長照機構評鑑。
- 每三年至五年定期進行長照機構民眾滿意度調查。
- 衡量指標
- 中程指標(2020)
- 以發展完成之整合性評鑑流程與指標,全面推動全國居家式、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實地評鑑,且均應在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,接受依據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」所辦理的首次長照機構評鑑。
- 完成各類長照機構評鑑資訊系統的整合;並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資源地圖(LTC-GIS)聯結,提供民眾及時資訊查詢。
- 定期辦理長照機構評鑑,運用長照機構評鑑資訊系統,積極有效落實管理,並配合長照保險法實施,完備及提升長照機構評鑑資訊系統,並開放資料至政府資訊公開相關網站。
- 長程指標(2025)
- 輔導長照機構提升服務品質,並於長照保險實施後,使機構評鑑合格率達100%;優等機構所佔比率達50%。
- 提升長照機構住民滿意度達8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