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節 完善家庭支持體系
- 目標
- 推動以家庭為中心的預防性服務,強化並提升家庭功能。
- 建構多元優質托育服務體系,支持家庭兼顧工作與育兒。
- 挹注療育資源不足區域,提供發展遲緩兒童近便性療育服務。
- 強化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監督管理機制,完善收出養制度。
- 現況檢討
鑒於我國當前家庭照顧型態的轉變與家庭照顧功能弱化,原本足以擔負育兒照顧的家庭功能已漸顯不足;加以政府兒少福利預算現金給付比率居多,且許多資源集中在執行公權力的三級救援措施,導致一、二級的預防性、支持性福利方案未能健全發展,難從源頭阻斷問題發生。同處於亞洲、同為華人的新加坡及香港,亦面臨家庭崩解危機,其透過發展「家庭政策」及「家庭服務中心」,從預防到補救,構築完整支持體系。爰參考新加坡及香港採行以家庭為中心的政策方向,積極投入預防性服務方案之規劃、推動及執行,有效提升家庭功能。
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30年所做的「婦女婚育與就業狀況調查」發現,15-64歲已婚女性對未滿3歲子女的照顧方式以自己照顧為主,祖父母及親屬照顧次之,托育人員照顧再次之。為因應社會變遷導致托育服務需求與負擔增加,以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低的困境與挑戰,爰應積極協助減輕育兒成本與照顧負擔,積極建構多元且優質的托育服務供給模式,支持家庭兼顧工作與育兒。
基於發展遲緩兒童之特殊性需求,在衛政、教育、社政單位的分工合作下,發展遲緩兒童已可在家庭、社福機構、社區療育據點、幼兒園、特約醫事等單位接受療育;惟仍有諸多早療資源缺乏地區的發展遲緩兒童亟待政府介入協助。爰應積極提供家長及家庭相關支援服務及協助方案,促使兒童順利於社區中就近接受療育服務。
收出養新制2012年5月30日施行,由於新制度改變以往對收出養的觀念與做法,民眾對專業服務及公權力的介入仍有待逐漸適應,。加以民眾私下留養案件仍待政府及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積極妥處,避免影響兒少相關權益。爰應精進收出養制度,杜絕私下收養爭議,並強化收出養相關法規以收法制之效。
- 策略
- 實施家庭政策,建構跨部會合作平台及管考機制,並隨社會狀況進行滾動式修正,以符應家庭需求。
- 進行家庭福利資源盤點及整合,透過增設新中心或現有福利中心、方案轉型或功能擴充,推動設置區域型家庭(社會)福利服務中心,提供整合性、預防性家庭福利服務。
- 藉由研修法規、協調機制及教育訓練,強化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,有效降低家庭危機因素,確保家庭成員身心發展。
- 落實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」,強化托嬰中心之輔導管理與品質提升,
- 豐富社區化的托育資源中心功能,提升家庭照顧者的育兒能量。
- 督導及鼓勵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社區療育據點服務;並藉由競爭型計畫評選優質民間單位,以定點及走動服務方式,結合在地資源推動近便性與社區化之服務,挹注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之療育資源。
- 持續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出養相關規定,加強地方主管機關評估輔導作為及私下留養裁罰機制;蒐集實務執行疑義,研修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規定,強化監督管理機制,提升收出養服務品質。
- 衡量指標
- 中程目標(2020年)
- 督導地方政府設置區域型家庭(社會)福利服務中心,達到每25萬人設置1中心之目標。
- 提升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之品質,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再通報率降至9%以下。
- 托育服務(居家式托育服務、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)之供給涵蓋率達15%。托育資源中心除離島外每25萬人設置1中心。
- 社區療育據點服務之縣市涵蓋率達80%。
- 完成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收出養相關規定,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,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收出養評估、輔導與裁罰規定。
- 長程目標(2025年)
- 督導地方政府設置區域型家庭(社會)福利服務中心,達到每20萬人設置1中心。
- 提升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之品質,使再通報率達8%以下。
- 居家式托育服務、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之供給量,托育服務供給涵蓋率可達20%。托育資源中心除離島外,每20萬人設置1中心。
- 推動社區療育據點服務之縣市涵蓋率達90%。
- 研修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規定,檢討收出養媒合服務範圍、流程、審查機制、收費制度等相關規定事項,強化收出養業務監督管理制度,提升服務品質。
第十一章 扶貧自立,營造互助祥和社會
社會救助目的,在於照顧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遊民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民眾,協助脫貧自立。而因應社會經濟發展,有必要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相關法律與施政措施,加強失業給付及福利服務體系間的結合,確保有需求人口得到適足救助,維持基本生存水準,進而積極協助脫貧。
隨著社會進步及資訊發達,民眾捐款已是非營利組織運作的重要財源之一,故勸募團體辦理勸募之合法性,及捐款民眾權益之保障,亦逐漸受到各界關注。公益勸募條例於2006年訂頒施行,並於同年訂定發布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,據以輔導與規範勸募活動。又公益勸募條例施行迄今已逾10年,隨著社會非營利組織的蓬勃發展,募款活動態樣的多元化,以及對勸募團體財務責信的要求,亟須研修公益勸募條例,俾能肆應實務需求及社會大眾期待。
社區發展是國家建設的基礎,也是社會發展的起點,更是社會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。惟衡諸我國當前社區發展業務之推動,現正面臨社區組織人力老化、動能不足、社區經費短缺、社區資源缺乏整合、社區防災備災能量不足、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率仍待強化等問題,都是社區發展工作所面臨的嚴峻挑戰。
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,提升專業地位,確保受服務對象的權益,我國於1997年訂頒社會工作師法。近年針對地方政府推動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、調高社工職務列等、提升社工待遇加給及強化執業安全保障等,目前雖已初見成果,但仍須賡續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辦理,俾建構社工人員執業的安全友善職場。
志願服務是國際潮流及衡量國家進步的指標,更是促進公民社會的重要途徑,我國配合聯合國的國際志工年,於2001年訂頒志願服務法,鼓勵民眾發揮助人精神、有效整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,積極參與公共事務,並增進社會公益。立法施行以來,全國志願服務組織蓬勃發展,多數民眾更以參與志願服務為榮,對於社會溫馨祥和的貢獻厥偉。